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长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部分,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学校统一管理,逐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补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域内所有单位、师生员工、外来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其授权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法人任命,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中心主任、部、处、室、学校主要负责人组成,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及经费计划;

(五)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有效的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检查校内各单位、学校房屋承租人及外来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人员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拟定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等维修计划;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消防工程的验收;

(八)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九)指导各单位组织消防演习。

第十条 各中心主任、部、处、室、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并逐级签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习;

(五)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完成学校及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于每年11月(消防宣传月)与各单位鉴定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各单位责任人要与所辖部门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三)后勤处要与各承租商户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均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从学校教职员工中选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三)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电气焊工、电工、司炉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况扑救火灾;

  (五)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火灾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方法;

(二)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熟练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供电、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后勤处负责对电气线路、设备定期检查,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五)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一)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需到防火科办理审批手续(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三)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

(四)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化学实验室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明确责任人;

(二)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人员集中的报告厅、体育馆以及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机房、资料库、仓库、化学实验室等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第二十五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所有楼宇安全疏散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二)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三)学生在校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五)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六)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七)在学生公寓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电气设施的管理,负责提出维修、保养方案,负责灭火器等器材的维修计划;

(二)所有楼宇的消防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疏散标识等由使用人自行管理;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教学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校内商业网点灭火器、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器材自行配备,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丢失由使用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一)保卫处防火科负责消防控制室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三)消防控制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分院和生活辅导员负责;

(二)各分院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辅导员、生活辅导员要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第二十九条 教室公寓的管理

(一)教室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二)后勤处负责对教师公寓的日常防火巡查和违章电器的收缴。

第三十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的管理:

(一)举办单位需将活动方案报防火科备案;

(二)举办单位需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校内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对校内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二)校内出租房屋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必须到防火科备案,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方可营业;

第三十二条火灾的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拨打火警电话,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及保卫处,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控制舆情,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每季度进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受检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签发限期整改意见书,并记录存档,按时复查。对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需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整改期限。

图书馆、教学楼、学生公寓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白天应至少巡查2次,下班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门卫更夫每日进行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第三十四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整改的应签发限期整改意见书,并记录存档,按时复查。对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需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整改期限。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四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第六节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对全校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讲座,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对全校师生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八条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七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四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二)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

(三)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防止踩踏事故发生;

(四)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保卫:阻止与救火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六)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四十三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在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应于年初制定全年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第八节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第四十五条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四十六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七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节    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二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节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的单位不得参与年终评奖、评优。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必须”“应当”“严禁”“不应”或“不得”等要求、未能执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校内教职员工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由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和晋级资格、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校内商业网点的承租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由后勤处视情节对其扣除相应的承租保证金,最高10000元,严重的需解除承租合同。

第五十七条 处罚范围: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施工单位;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外来人员。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自身履行本规定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