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05-05   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凡在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节  机动车

第四条 学校车辆和教职工私车进入校区的可由正门通行,外来车辆只能从东大门通行,严格控制机动车辆的通行。施工车辆进出校园,需提前报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

第五条 教职工和学生的私家用车及商家用车需出入、停放校园内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为保障安全,学校保卫处将对所有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

第六条 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借道穿行。出租车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严禁空载出租车进入校内,禁止出租车在校内停车候客。校区内行驶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驾驶准驾车型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内习练机动车。

第八条 保卫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三节  自行车

第九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等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十条 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手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一条 进、出校门时要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不准骑车带人。

第十三条 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十四条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第十五条 下坡时要减速慢行,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第十六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自行车棚内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节  行  人

第十七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道路滞留。

第二十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节  道  路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处和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学校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六节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且需保险公司索赔的,必须先报告保卫处并到现场查看后方可出据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保卫处可以酌情处理,可以进行200元以内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之一者,除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恢复畅通外,并对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